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福建高院经依法审查,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决定再审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
福建高院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四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
原审四被告人主要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四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