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再审一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许玉森等4人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经审理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及其亲属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