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断亲子关系不存在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对原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由原告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与长女王大某、次女王小某进行亲子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根据检验结果,排除王某和王大某之间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因王小某由被告抚养,鉴定过程中法院司法技术科依法告知并限被告带领次女王小某参加鉴定于2015年5月22日早上7时去作鉴定,但被告毛某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也就是说,诉讼中,被告毛某虽然对原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又不带次女王小某作鉴定,法院依法应当推定原告王某和王小某间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即原告与王大某、王小某之间均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
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诉讼中,被告毛某辩称,被告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是在结婚之前,办理结婚证日期是2008年5月13日,长女王大某出生于2004年2月,次女王小某出生于2008年2月,均出生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因而被告的婚前性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原告一般人格权损害的后果,但由于未违反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