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一男子离婚后发现女儿非亲生 状告前妻追回抚养费
2002年2月9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当时原告王某(男)的年龄为23岁,被告毛某(女)的年龄为21岁。毛某于2004年2月10日生育长女王大某,2008年2月2日生育次女王小某。后两人于2008年5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5月28日,原告王某向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7月4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王大某由原告王某抚养,婚生次女王小某由被告毛某抚养;三、双方可在每月底25日至次月5日前节假日探视;四、原告王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毛某现金1.5万元(包括抚养费和赔偿费用)。滑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2014年,原告王某因疑长女王大某非本人亲生,委托汉五生物工程(长沙)有限公司对原告与长女王大某、次女王小某是否为父女关系进行鉴定。同年9月18日,该公司依据DNA分析结果作出鉴定意见:疑似父王某不是长女王大某、次女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同年11月24日,原告王某据此起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王大某、王小某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要求被告毛某返还原告抚养费等10万元、空调等财产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争议焦点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何时起算;二是夫妻离婚后男方发现女儿非亲生,能否要求返还抚养费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
近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确认原告王某与王大某、王小某之间均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判决被告毛某返还原告王某抚养费等损失人民币37462.23元,被告毛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