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2月,被告人杨立群担任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召集被告人贺业政等人商议,决定继续执行原处理方案。
嗣后,被告人杨立群通过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指令两被告单位继续执行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方案;被告人贺业政传达指令并安排被告人陆秋艳等人协调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被告人杜平(原系欧喜公司销售主管)根据授意,为两被告单位寻找客户,销售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
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的厂长、计划主管、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作为河北福喜公司的厂长、仓储物流经理、质量经理,采用会议等方式,根据杨立群等人的指令,并按各自的职责参与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
本案的审判长徐伟说,只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使食品丧失安全性保障,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