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的判决书显示: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李春城的判决书显示: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高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7583万,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
廖少华则是“在担任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人民币311万”。
庭审时辩称“认定其受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陈柏槐,检方指控其“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厅长和湖北省政协副主席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授意、批准将农业厅下属单位的国有划拨地非法转让用于经营性开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亿多元”。陈柏槐拒不承认,但法院最终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初步统计,上述6名“老虎”造成国有财产或公共财产损失约35.4亿,周永康的金额最高,达14.86亿余元;其次是陈柏槐,达6.1亿多;李春城排在第三位,为5.79亿。
巨额财产损失追回了多少?
除童名谦之外的25名受审“老虎”,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如何挽回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接受“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采访时说,纪检机关和检察院等办案机关、法院等审判机关,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追赃,通过办案过程挽回贪腐官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他强调,有的贪腐官员案发后会主动退赃,有的则由办案机关、审判机关采取没收、扣押等手段追赃。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发现,除童名谦之外的22名获刑贪官中,9人积极退赃。
周永康,“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倪发科、杨刚、姚木根“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季建业“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祝作利“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全部赃款赃物”,阳宝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者退缴”。
廖少华、谭栖伟也有积极退赃情节,不过,判决书显示的受贿金额是其收受的赃款赃物折合后的金额,而两人退缴的则是所得赃款。
此外,刘铁男、王素毅的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或收缴,陈安众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