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头村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则认为,小荣溺亡的责任不在自身,而应归咎于原告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禅城法院审理认为,小荣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行为安全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导致意外的发生,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95%的责任。
而被告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事发鱼塘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明知事发地点的鱼塘紧邻民居及篮球场,在村道边或鱼塘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栏,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但在鱼塘的缺口未设置必要的门禁,导致鱼塘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东头村经济合作社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次要责任,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5%的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东头经济合作社向小荣父母赔偿36931.45元。目前,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