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童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共四支,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遂判处童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