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小王将父亲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开庭后,王某辩称,离婚后,自己已向儿子明确表示撤销对其赠与房屋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自己对赠与行为有任意撤销权,且该意思表示已到达原告,赠与合同已经解除,自己无需再履行向原告过户房屋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与原告,系双方基于合意的共同处分行为,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前,原告母亲与被告均系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被告作为共有人之一无权撤销赠与;原告母亲和被告赠与房屋的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以及其他财产分割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是附条件的赠与。故对被告提出已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近日,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