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10年刑不坐牢
纠正别止于“收监”
被判10年徒刑却能“戴罪逍遥”,对其纠正显然不能止于“收监”:个中有无徇私枉法、渎职现象,需要深究。
“城管队长一天牢没坐,还能游三亚”的话题,一时备受热议。“被依法收监执行”的处理结果,对于当地检察院晒成绩单也算得上圆满了。但公众还想问:这么一起恶劣的案件,仅止于“收监”吗?当初谁批准王某可以不坐牢的?有没有涉嫌徇私枉法……这些都值得追问和深究。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必要查明谁批准王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并彻底查明其中是否涉及司法腐败问题。
在王某被判10年徒刑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场大修,其中细化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但其修改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都很狭窄,仅适用于怀孕、哺乳期妇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特殊情况。当初王某以什么名义被监外执行?如果是“保外就医”,“重病”的他为何能悠哉地“戴罪旅游”?且按法律规定,保外就医要有省政府指定医院的证明,其中有没有涉及医生、司法人员的腐败?有没有“以钱赎身”“提钱出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