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陈某将女学生陈某乙(化名)约到福清一家具城对面的巷子内,并在途中准备了小刀、眼罩等工具。见到陈某乙后,陈某便冲过去捂住陈某乙嘴巴,并用眼罩蒙住陈某乙眼睛,强行将陈某乙拖到围墙边,持小刀威胁陈某乙并与陈某乙发生了性关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先后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向多名不特定未成年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