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朱女士认识了王先生,两人一见倾心,不久后便坠入爱河,同居在了一起。这一段快乐的时光持续了8年,到最后未能修成正果。
王先生却在分手时立下一份字据,称要在接下去4年内,赔偿朱女士“青春损失费”100万元,最迟到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不过这一赔偿,王先生并没有兑现,直到今年1月份,朱女士都没有收到过一分钱。她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讨要她的“青春损失费”。朱女士的父母表示支持女儿的维权行动“都同居了那么多年了,我女儿当时又这么年轻,总要有个说法,有个交代。”
最终经过法院的诉讼调解,宣判男方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共计15万元,半年内分期支付清。双方达成一致表示同意接受这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