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周凌俊在案发期间患有关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其故意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综观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识清楚,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认识,作案时具有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属于智能正常。
周凌俊的杀人行为及过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症状直接支配所致;周凌俊心胸狭隘,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凶杀人,在行凶过程中滥杀无辜,行刺时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可见其杀人犯意之坚决,手段之凶残。周凌俊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周凌俊杀人行为造成了七名被害人重伤二级的结果。
本案未造成人员死亡只是因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相关医院竭尽全力抢救的结果,并非其杀人手段有所节制。周凌俊有意报复社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周凌俊在超市故意杀人事件发生后,造成当地民众极度恐慌,很长时间内民众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场所购物、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经济等秩序。周凌俊犯罪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被告人周凌俊在公共场所肆意杀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环境造成极大危害,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周凌俊虽然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鉴于其杀人主观恶性大,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凌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