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聂某虽然是自愿将共计302700元的钱款汇入杨某帐户,但是其处分了其与妻子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得到郑某的同意和追认,故其属于无权处分。杨某基于与聂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取得上述钱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取得聂某款项时亦无其他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