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聂某的妻子郑某知悉转款一事,以杨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返还其与第三人聂某款项302700元。杨某辩称,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所有款项均系聂某个人财产,系聂某赠予给其的,其属于善意取得,不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