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了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据悉,该实施细则已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金陵晚报记者了解到,南京的落地执行日期尚不明确。
实施细则提出,包括道路、绿地以及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可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实施细则还规定,细则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