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人担心,“以人查房”有可能暴露他人的财产信息,用作不法用途的行为,从而增加个人财产权被侵犯的可能。对此,实施细则再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严格限定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司法机关在调查和处理相关事项时等三类人。这再次表明了不动产登记的主旨是保护而不是弱化财产权。
微观层面严格保护个人财产权,也保证了不动产登记不会对楼市正常发展形成过大冲击。此前,北京、青岛、厦门等地已展开不动产登记,并未出现抛房潮造成楼市波动,已证明不动产登记不会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复苏。相反,摸清家底,建立政府可以进行“数目字管理”的信息系统,有助于建立楼市长效调控机制,减少相关政策的摇摆性。实际上,只要建立起公私财产受到保护、产权能够合法交易的基础制度环境,即使今后在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后将推行房产税等重大措施,合法产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出现“政策性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