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华姬于2002年的一天,在上海拾废品期间,途经郊区某地发现一名精神不太正常的女子(身份不详)坐在路边,然后刘华姬将其带回涡阳县自己家中生活,刘华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该被害人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陆续生下四个小孩。后因该被害人在与刘华姬生活期间曾打伤过刘华姬,有暴力倾向,于是刘华姬将该被害人关在家中达十年之久。”
9月24日,因涉及个人隐私,涡阳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10月19日,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刘华姬三年有期徒刑。
判决书中写道,涡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姬在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责任。”
律师申请重新进行精神鉴定被驳回
10月25日,刘华姬的辩护律师康诗绕告诉澎湃新闻,已经提起了上诉。
康诗绕认为,本案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很多问题。在认定事实方面,第一,判决书未提及当时该女子孤身一人、饥饿难耐,找刘华姬要吃的关键情节,给人感觉刘华姬有“拐骗”之嫌;
第二,判决认定刘华姬“明知”该女为精神疾病,多次发生性关系,但事实上刘华姬当时根本就不知道她有精神病;
第三,判决认定刘华姬把该女子关在房间里10年有余,实际上刘华姬只是在做家务且照顾不到孩子时才把有暴力倾向的该女子关在屋里,一旦做完家务一家人就照常一起生活。判决回避了刘华姬把她放在家里的目的不是“控制、奸淫”,而是防备她伤害孩子和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