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公诉人所提供的关键证言是孤证,孤证不能定罪,本案证据链存在不完整的地方,请法庭考虑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作出公正判决。”辩护人说。
对此,检方认为,李振海是实施犯罪后因醉酒滞留犯罪现场,没有逃离现场的条件,不符合自动投案。李振海到案后一直辩称喝酒断片儿,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认罪态度好。本案现场有直接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李振海持木棍打击刘某致刘某倒地的行为,而且能够得到在案的其他证据的引证,包括鉴定人出庭对棍棒打击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的原因也进行了充分的认证。
检方认为,李振海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昨天上午,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