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表现形式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身份证的出生年月试出信用卡密码,多次从银行自助取款机中取款5.4万元,自以为是“天降横财”,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一朝贪欲使其身陷囹圄,让人既怜又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