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钱款后的陈某欣喜若狂,在家里炫耀自己有钱了。其兄长觉得可疑,遂与家人一同到陈某家,从其谷仓、柴仓中分别找到1.5万元和5400元。在追问下,陈某将事情原由告诉了兄长,后其兄长联系到被害人朱某,并将谷仓、柴仓找到2.04万元予以返还。因陈某不肯将剩余款项退还,朱某报警案发, 2015年2月5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青田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银行自助取款机中取款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