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一审判决和警方处罚决定被撤销
2015年2月,因不服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王帅向子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月2日,子洲县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随后,王帅又向子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8日,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帅的诉讼请求。
子洲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帅因未能妥善处理与高某之间的纠纷,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庆“六·一”活动未能按序正常进行,其行为扰乱了单位秩序。子洲县公安局在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
因不服一审判决,王帅随后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其弟受伤照片、事发现场图以及庆“六·一”演出现场照片等三组新证据,以证明自己与高某发生肢体冲突的地点距离活动现场尚有200米距离,并未对周边秩序造成影响,且庆“六一”活动并未因此取消。
2015年12月1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榆中行终字第0005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子洲县公安局认定“六·一”活动受到影响的事实并未提到情节较重,就此处王帅十日拘留“显然不当”。
榆林中院判决:撤销子洲县的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子洲县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驳回了王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帅的父亲王久堂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二审胜诉后,已向县公安局提交了一份控告材料,共提出三项诉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和相关领导人不作为;依法赔偿王帅被刑事居留15天和监视居住6个月的误工经济赔偿5万余元;以及向王帅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