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强停车位置不妥,导致王丽与廖母发生争吵和辱骂。廖强不但不主动挪车化解纠纷,反而为了发泄私愤,逞强耍横,在围观者众多的公众场合下,向女性被害人王丽裸露生殖器,并称让被害人王丽咬其生殖器来羞辱对方,继而对其殴打。
事发后,王丽因受到羞辱,承受着来自住处、网络的巨大精神压力,加上认为丈夫在自己受到羞辱时,没有出手保护,故而与丈夫曾某离婚,并独自前往外地务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强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以对社会公序良俗毫不在乎的态度,在公众场合侮辱女性被害人,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并致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1月19日举行的庭审结束前,廖强在作最后陈述时表示,由于自己法治观念模糊,一时冲动犯了错,愿意痛改前非,接受处罚。但当听到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后,廖强当庭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