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肖某的皮肤裂伤总长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手掌、右大腿下段前面、右小腿下段前面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右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5年6月21日,沅陵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沅陵镇御园宾馆将向某抓获。同年6月28日,向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沅陵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向某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判处,遂依照《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