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9日晚上,向某(男,苗族,小学文化,现年24岁,沅陵县人)受朋友张某邀请,叫上朋友“呆子”(另案处理),来到县城左右音乐吧喝酒。邻座肖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年36岁,沅陵县某单位职工)频频邀请与张某同行的女孩林某喝酒跳舞。看到张某不高兴,向某便想为张某出头争面子。
当天23时30分许,向某邀“呆子”离开酒吧,声称要“搞”肖某,要“呆子”在酒吧门口等候,他则跑到城南金水路的瓷砖店取来砍刀。23时50分许,向某与“呆子”返回酒吧。向某用砍刀、“呆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卡座上的肖某砍、刺下去,致使肖某右手掌、右大腿、右小腿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