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勉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本次火灾情况做出调查报告,意见为:本次火灾过火面积140亩(约9.33公顷)。案发后,廖某赔偿各受害人林地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600元,各受害人对被告人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因吸烟引起山林火灾,过火面积9.3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27公顷、疏林地面积5.06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