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头目是累犯,获刑7年
今天上午9点半,海珠法院第一法庭,19名被告分两排就座,海珠法院对19名被告人进行宣判。其中被告人万某、刘某和付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组织卖淫罪,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七年不等,罚金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
另被告人阿意等16人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1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三年不等,罚金2000元到10万元不等。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辩护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万某、刘某和付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属于“介绍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万某等人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介绍卖淫而非公诉人指控的组织卖淫。海珠法院在宣判中指出,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娼者牵线搭桥的行为,而组织卖淫是有组织和策划的行为。本案中万某等三人都有直接招募女性卖淫,并有微信聊天记录、同案人证词等证据证明万某等人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卖淫行为,因此犯人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卖淫罪。
值得注意的是,三个组织卖淫者之一的万某曾在2008年4月因犯下抢劫罪,被白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于2011年1月刑满释放。万某刑满释放五年不到,又干起了违法犯罪的勾当,据此法院认为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