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精神病女应报警或报民政部门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刘华姬一事后,澎湃新闻读者争论激烈。同情者有之,要求坚决惩处者有之。
有网友认为,刘华姬13年前“未经监护人许可带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拐带嫌疑”。
律师丁金坤认为,拐带并非法律术语,刑法只规定了拐骗儿童罪,对于拐骗精神病人没有规定。但刘华姬直接将精神病女子带回家肯定不对,他应该报警或者报告给民政部门。此外,根据规定,与精神病人结婚,婚姻无效;但行为属于民事违法,并非犯罪。
丁金坤称,刘华姬领回的精神病女子没有性防卫能力,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即使共同生活并抚养小孩,也是强奸。刑法有预防功能,要震慑那些觊觎精神病女子的潜在违法者。
针对刘华姬的情况,丁金坤认为,因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酌情轻罚。
刑诉法学者、律师毛立新则对刘华姬一案颇感踌躇。
他认为,单纯从法律、法理上说,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意识和性防卫能力,因此无所谓强迫或者自愿,凡是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就应认定为强奸。
但另一方面,刘华姬与精神病女子同居多年还生儿育女这种情况,确实是一个难题,如果机械性地判决强奸罪,从情理上来说不完全合适。
他建议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一是刘华姬的目的是为了奸淫,还是收留精神病人;其次,要了解刘华姬最初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