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8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警方根据王某某的供述将王某抓获,同年11月两人被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所持的枪形物为自制气手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近日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1个月和1年,作案工具气手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