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原书记单笔受贿超过1000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拿到的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泸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显示,2008年3月至2013年12月,李波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合江县开发建设项目中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383.4359万元,其中李波接受行贿人承诺送的1860万未实际占有。
两个“大头”包括:收受合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某所送贿赂款现金310万元、干股转让收益人1100万元及孳息90万元;收受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送的现金380万元、接受赵某承诺给予的感谢费1000万元。
起诉书还显示,李波接受贿赂款的地点有高速路收费站、公路边、茶楼停车场、办公室、小区保安室、住家门口等,有部分现金是装在纸箱、海鲜包装箱、粽子礼品盒中。
检察院认为,李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实施受贿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控制他人承诺送的贿赂款1860万元,该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称法院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有悖公正
据李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介绍,李波本人对以上受贿指控“几乎全部否认”,他承认的只有2011年和2012年过生日时,两次收受四川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送的生日礼金2万元。
此外,李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被合议庭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