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4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试罪一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检方指控,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015年12月26 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