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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3月2日下午5时许,霍在留置室内突然呼吸急促并晕倒,民警将其送往凤凰卫生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死者家属同意,县公安局将霍的尸体拉到县殡仪馆停放。次日,法医在殡仪馆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认定霍系因非外伤性脑出血猝死。事后,殡仪馆按照规定,对霍的尸体进行火化处理。由于殡仪馆建设搬迁等原因,现已无法找到霍的尸体被火化的详细资料及骨灰去向。
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当年警方传唤霍廷先到派出所询问查证,符合法律规定。但派出所自1995年2月28日下午4时传唤霍廷先到所询问查证,至同年3月2日下午5时止,违反了传唤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其传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确认违法。
非外伤性脑出血猝死是霍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突发疾病所致,但派出所对霍传唤超过法定期限,不能完全排除延误霍的疾病得不到及时检查和诊疗而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因此,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来宾县公安局(现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国家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死者家属自1995年开始向有关部门要求确认凤凰派出所民警的违法行为,但一直未得到答复,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未过。兴宾分局提出本案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2015年7月30日,兴宾区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兴宾分局承担霍廷先死亡赔偿金的20%,即向霍廷先的家属赔偿22.5万余元。霍廷先的家属不服,向来宾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兴宾分局承担全部死亡赔偿金112万余元。近日,来宾中院作出决定,维持一审法院所作的国家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