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下午5点,李德彬再次预谋抢劫,并来到开发区井冈山路一服饰店,趁店主张某某不备,用手掐其颈,因张某某呼救及他人进入店内,李德彬怕事情败露逃离现场,后逃离至黑龙江老家。
青岛中院认为,李德彬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持水泥块打击头部等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的手段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青岛中院称,虽然李德彬具有所犯故意杀人罪以自首论,如实供述所犯抢劫罪,其中第二起抢劫罪系未遂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因其犯罪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连续故意犯杀人罪、抢劫罪并致两人死亡,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故不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李德彬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故判决李德彬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死刑。
现年30岁的李德彬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2002年,李德彬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被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后于2014年6月20日减刑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