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在季光明投毒时现场散落的颗粒中检出了马拉硫磷、毒死蜱成分;在盛放农药的瓶子里的物质中检出甲氢菊酯成分。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一步鉴定:现场提取的散落颗粒中,检出了丙线磷、甲氢菊酯、氯氰菊酯、马拉硫磷、毒死蜱成分。
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季光明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季光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7月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进一步审理认为:被告人季光明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