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3日,李老汉与张某签订赠与合同,将涉诉房产赠与张某,并有二位邻居见证。
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分别向涉诉赠与合同两位见证人当面询问,二人均表示认可上述赠与合同及其签名的真实性,并均称2011年4月3日当天李老汉、张某二人一起找到他们进行见证,当场签订的赠与合同,李老汉精神状况良好。且李老汉在世期间,四位子女基本不来看望老人。
法院认为,该赠与合同,系赠与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法院判决驳回李家四兄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