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危险物品肇事罪
检方指控,2013年12月19日13时许,刘某和张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液体芳香烃行至房山区长阳镇南六环长阳出口时,伙同张某私自出售芳香烃。后因油罐阀门未能及时关闭导致油罐车内的芳香烃泄漏,致使部分芳香烃喷洒到二人的身上。刘某与被害人张某驾车驶离现场。张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点烟时引燃喷洒在自己身上的芳香烃,刘某未对张某进行救助,驾车离开,最后导致被害人张某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烧死。检方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经查,刘某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资格,刘某也承认自己知道芳香烃是可燃物,具有危险性。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却违反该物品的管理规定,因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最终,刘某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