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女士承担30%的责任,朱女士承担本次事件70%的责任,并判决朱女士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判决后朱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行为方式、损害程度以及过错后,认定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