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6日,原铜仁市人民法院改判杨政洪挪用公款和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5年。随后,杨政洪向原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9月,原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9月,原铜仁市教育局正式行文开除了杨政洪的公职,随后开除其党籍。服刑期间杨的父亲去世,妻子要求离婚。
2011年6月23日,杨政洪因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
2012年9月,杨政洪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诉。2013年10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7月,杨再次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之前所有有关杨政洪有罪的裁定和判决,重新判决杨政洪无罪。
2015年4月10日,有关部门撤销关于开除杨政洪党籍的决定。
2015年11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杨政洪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宜作出了以下决定:一,赔偿杨政洪人身自由侵犯1583天的赔偿金34781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694.35元;二,在《铜仁日报》上登载声明,为杨政洪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