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5年5月底,黎某(化名“老蒋”,男,26岁,湖北京山人)以开公司的名义,租用京山县某大酒店若干房间作为固定卖淫嫖娼场所,组织黎某甲(化名“项羽”,男,27岁,湖北京山人,在逃)、黎某丙(化名“谢俊”,男,25岁,湖北京山人,在逃)、李某、刘某、蒙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利用腾讯QQ、微信、陌陌等即时聊天工具和豪迪QQ群群发软件在网上大肆发布招嫖信息。
黎某乙、钟某某分别负责日常工作和卖淫女管理;组织张某某(化名“贝贝”,女,20岁,湖北襄阳人,在逃)作为前台收银兼业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