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江小华为“讨媳妇”伙同被告人江小军从安徽省出发至贵州省某县,通过被告人张兰(女)介绍认识被告人段新,经过多次见面商定,段新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村民李丽(女),以6万多元的价格出售给江小华等人。后于江小华、江小军将李丽(女)从贵州省带至舒城县某乡镇江小华住处,李丽与江小华共同生活至2015年6月份。
经鉴定:李丽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案发生时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后,被害人李丽从安徽省舒城县被送回贵州省。另查明,段新于2015年6月份到贵州省某派出所投案。2015年9月份,张兰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江小华、江小军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父母与子女、夫与妻这两种关系是家庭组织的基本轴心。但在中国所谓的家,前者的关系似乎更为重要。有人用纯伦理的观点来解释生育子女的重要性。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做人的责任,因为只有通过他们的子女才能向自己的父母偿还他们对自己的抚育之恩。江小华的行为不仅仅人财两失,更是触犯了法律,最终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