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还称,在进行每一次转账时,ATM都会要求杜女士多次输入卡号,杜女士经多次核对输入后都未发现错误,与常理不符。而且,如果双方没有借贷关系,杜女士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卡号。杜女士在“操作失误”后,其并没有报案,也没有寻求银行工作人员帮助,时隔20天后再次重复操作,同样没有寻求帮助,说明双方有经济来往是事实,“操作失误”是捏造的,故请求法院驳回杜女士全部诉求。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杜女士主张涉案款项属不当得利事实依据不足,对于其返还7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女士在庭审中称该两笔款项本应转至张姓朋友处,然而这位张姓朋友的账号与王某的账号差异巨大,杜女士无法合理地对王某的姓名、账号与其所称的张姓借款人相混淆作出解释。
杜女士称她与王某互不认识,却前后间隔约20天分别于不同时间四次(每次转账需要输入并确认两次账号)输入王某账号进行转账,且在得知转账错误后,杜女士也没有报警处理,杜女士操作失误的行为与常理不符。
本案中,杜女士对其所主张的转账错误的事实,未尽到足够的举证责任。而王某辩称杜女士的转账属于对其借款的还款,还款后借条已经撕毁,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