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此前庭审中,受害人家属要求包建国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1万余元,并要求严惩包建国。
经法院查明,包建国因被害人王某提出与其分手不满,遂于2015年6月16日5时许,在王某的租住处持刀刺扎对方头面部、颈项部、胸部等处十余刀,后逃离作案现场。检方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王某身上有10余处刀伤。
民警抓获包建国时,其正在与朋友商议准备投案。民警在包建国朋友身上发现包建国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手机,经讯问,其称包建国在被抓获前曾将上述物品交给他。
法院认为,鉴于包建国作案后在已准备去公安机关投案时被抓获,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另因包建国犯罪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大,法院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综上,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包建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对包建国限制减刑。同时,判处包建国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丧葬费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