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未果。
当晚6时40分许,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盛了半盒99度热开水,走到被害人林女士身边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并将林女士摁倒在地上殴打,导致林女士全身浅Ⅱ度烫伤,约占人体体表总面积24.48%。经鉴定,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朱某逃离现场,而后返回现场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事发后,“火锅先生”店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朱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朱某减轻处罚。
鹿城区人民法院将于1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