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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精神病女同居13年判强奸 二审改判

2016-01-08 来源:网易 编辑:桃之妖 资讯整理:华夏财经网 阅读量:
导读:安徽农民刘华姬与从路边领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被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该案出现转折。

        刘华姬的代理律师康诗绕称,对于是否接回“憨老婆”,刘华姬有些顾虑。

  安徽农民刘华姬与从路边领回家的精神病女子同居13年,被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该案出现转折。

  澎湃新闻获悉,安徽省亳州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刘华姬犯强奸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对被害人长期照顾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养育多名子女,综合考量判处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刘华姬的辩护律师转述,刘目前已回到村里,他希望把精神病“妻子”和孩子接回,重组家庭,但被告知接回孩子“需要县里研究后决定”,又担心接回“妻子”再次犯罪。

安徽男子与精神病女同居13年被判强奸 二审改判

  资料图

  构成强奸罪但可从轻处罚

  此前,涡阳县法院一审认定,2002年,刘华姬在上海拾废品期间,在郊区发现一名精神不正常女子,后将该女子带回位于涡阳县的家中生活。在明知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刘华姬仍多次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并陆续生下4个孩子。生活期间,该女子曾打伤过刘华姬,有暴力倾向,刘华姬遂将其关在家中达10年之久。经鉴定,案发时该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该案中应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刘华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人员的资格未经举证,程序违法;他不知道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且将被害人带回家后,长期照顾,并视被害人为妻子,不构成犯罪。

  二审期间,刘华姬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亳州中院二审认为,刘华姬多次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刘华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还称,鉴于刘华姬将被害人带回家后,长期照顾,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养育多名子女,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且经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进行评估,同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法院综合考量刘华姬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判处刘华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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