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人员的资格未经举证,程序违法;他不知道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且将被害人带回家后,长期照顾,并视被害人为妻子,不构成犯罪。
二审期间,刘华姬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亳州中院二审认为,刘华姬多次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刘华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还称,鉴于刘华姬将被害人带回家后,长期照顾,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养育多名子女,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且经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进行评估,同意接纳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法院综合考量刘华姬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判处刘华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