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国拍行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唯一机动车额度拍卖商,100元手续费的制定并未与广大竞拍者商议,原告失去了订立合同内容的自由权。作为具有垄断地位的被告,并未提供服务合法公开的依据,而是滥用其垄断地位,无疑此条款有失公平。
对此,被告方国拍行回应说:“100元的手续费除了用于发放标书、系统维护,还要对拍牌记录进行数据分析。”被告方根据拍卖法、价格法的诸多条款认为,根据1999年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拍卖就属于其中一个领域。
此外,价格法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了规定的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这说明,法律授权了拍卖公司可以在市场行为中有适当的收益。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