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委托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法相关解释更具体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庭上,周杰伦代理人表示,涉诉文章对周杰伦同时构成侮辱和诽谤,其中“周杰伦说自己是日本人的后裔”、“只为四川捐款5万”及文中与记者对答的内容,均为捏造,而其他用语则有侮辱性。法官询问是否涉及宣扬隐私,代理人表示:“都是假的,没有隐私。”
法官还要求原告方当庭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涉及侵权的文章,但原告发现文章已搜不到,疑似下线。
闭庭前法官宣布,由于被告方没有到庭,无法主持调解工作,原告则表示仍然坚持诉讼请求。当庭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