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是在中国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中的最高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选出不超过两名科技成就卓著、社会贡献巨大的个人,由国家主席亲自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和高额奖金。
创立背景:
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1957年1月,科学奖金进行了首次评审,有34项成果获1956年度奖。
1963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毛泽东为“发明证书”亲笔题字。
到1966年5月,批准了发明奖励297项,其中包括“原子弹”、“氢弹”、“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重要成果。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危害,当时仅对获奖者颁发发明证书,未颁发奖章和奖金。
1978年,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会上隆重奖励了7657项科技成果,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195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标志着中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完成。
1994年又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1999年实行了重大改革。朱镕基总理在1999年5月23日签署了国务院第265号令,发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改革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项,力求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2000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正式设立。
申报条件: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