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四人从没见过面。
2014年11月22日晚,四人进入江山市区一间储藏室,集体烧炭自杀。
因觉得味道太过呛人,刘某及谢某中途放弃自杀,爬窗出去。两人爬窗时,赵某及陈某还有意识,但刘某和谢某逃出后又将窗户关上,并没采取救助措施。
最终,陈某及赵某死亡。
为何刘某和谢某被判杀人罪。审判长郑爱萍法官分析如下:
相约自杀过程中,谢某、刘某积极参与准备场所、工具等。
刘某、谢某在爬窗出逃时,死者赵某、陈某依旧清醒,还能说话。刘某、谢某明知他们有生命危险,爬窗时仍将窗户关上,并未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类案子,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而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死亡结果间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