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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要按照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虚拟世界更需自律
本文中的涉案QQ群里隐藏着一个惊人的色情秘密:一群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务工者用“分享”的方式传播着淫秽物品,期待用这种方式得到其他群成员的“认可”。由于抵制不住其中的诱惑,一些人甚至丧失了基本的道德操守。
这种看似无害的行为,却会像病毒一样扩散,危害着人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网络色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这些淫秽色情信息可能会导致人性的扭曲,还可能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淫秽色情内容对人的心灵和身体的摧残是不言而喻的,像本案中的这些成年人尚且如此,如果类似违法行为、淫秽色情信息在青少年中广为传播又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虚拟世界里需要每个人自律。随着移动客户端越来越普及,网络中我们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懂道德,知法治”,每一个网民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社会与法律责任。